(2016)黔042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3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5月19日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宁自治县大山镇打硐村,现住镇宁自治县西一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10月28日生于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贵阳市乌当区金华镇翁井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抄子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男,1968年10月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抄子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洪应,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丙,男,1952年3月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抄子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取消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丁,男,1967年8月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抄子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赵某乙辩护人洪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建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在龙宫漩塘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后张某甲又找到张某乙(另案处理),由张某乙负责帮其搭建赌场、找赌具、找车接送赌钱的人进出赌场。从2015年5月9日开始至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孟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入股打庄,在镇宁自治县大山镇打硐村、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附近的山坡上开设流动赌场,以“落地红”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到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多则上百人、少则四、五十人,每天的赌资达数十万元。期间,庄家抽头渔利共八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目无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未提出任何辩解,六被告人均以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赵某乙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建议在有期徒刑11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准备在龙宫漩塘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便找到张某乙(另案处理),由张某乙负责帮其搭建赌场、找赌具、找车接送赌钱的人进出赌场。从2015年5月9日开始至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及孟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入股打庄,在镇宁自治县大山镇打硐村、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附近的山坡上开设流动赌场,以“落地红”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到赌场参与赌博的人有几十人,每天的赌资达数十万元。期间,庄家抽头渔利80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73年5月19日、唐某某出生于1956年10月28日、赵某甲出生于1964年12月1日、赵某乙出生于1968年10月1日、赵某丙出生于1952年3月8日、赵某丁出生于1967年8月8日,六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丁系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丙、赵某甲系传唤到案。3、张某甲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1月7日,张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4、贵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丁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8日在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的情况,被告人唐某某指认用于运送人员进入赌场的车辆情况。张某丙、张某丁指认用于运送人员进入赌场的车辆情况。6、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某乙持有的人民币6元、唐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320元。7、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唐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320元已上缴。8、领条、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赵某乙的人民币6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某证言,我和丈夫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家平摊5000元和唐某某去入股打庄,分得3100元,后我家、赵某丁、赵某丙、赵某乙四家每家凑了2500元,共计10000元继续入股打庄赌钱。2、证人张某丁证言,我和张某丙给张某甲开车拉赌钱的客人上下山,每天得500元,总共得了3000元。3、证人张某丙证言,我给张某甲运送客人去赌钱,工资是一天200元,总共得了1000元。4、证人谭某某证言,我在张某甲的赌场给他抽水钱,每天工资200元。5、证人伍某某证言,我在张三哥的赌场捡水钱,没有入股打庄。6、证人张某戊证言,我在我父亲张某甲开设的赌场帮忙,负责指挥来赌钱的人停车和记车牌,目的是给开车来赌钱的人发放车费,每天得200元的工资,我没有参与赌博和入股分红。7、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等20人证言,张某甲开设了一个赌场,赌博方式是“落地红”、“扛宝”,赌场上有庄家、放哨的、收赔钱的、收水钱的、开车负责接送的,每天参赌的人有30-50不等,庄家按照10%抽取头钱,开始那几天的输赢在四五万左右,后来这几天每天的输赢在七八万左右。(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和建某开设赌场共7天,开始入股的人就是我和建某,从第四天开始增加了一个普定的老者和缺牙巴入股,赌博的方式是“毛钱宝”、“落地红”、“锑毫宝”,下注的人每注少则十几元,多则一千元左右,每天参赌的人有30-40人,抽头钱八万多元,除去各种费用,总盈利10000多元。建某和普定的老者每人分得3100元。缺牙巴分得1700元,我分得5000多元。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我和赵某丙、赵某甲家占半股5000元,每人1600元,唐某某占半股5000元,总共10000元拿到安顺龙宫去入股打庄赌钱,总的分得6200元,唐某某分得3100元,其他3人分得3100元,投进去的10000元没有拿出来,后来我、孟某某、赵某丁、赵某丙每人拿出2500元,共计10000元拿给唐某某继续入股打庄,在回来的路上被抓。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和赵某乙的大哥各出5000元合计10000元占一股交给张某甲去当庄赌钱,每股分得红钱3100元,当时我没有把我的1550元拿出来,是一同交给赵某乙的大哥。后来赵某乙的大哥又出了10000元交给张某甲入股打庄,当天返回的路上被抓。4、被告人赵某丙供述,赵某甲、阳某、我三家凑了5000元和一个姓唐的男子去赌钱,除去费用我分得800多元,后我、赵某丁、阳某、赵某甲各凑了2500元,总计10000元继续入股打庄。5、被告人赵某甲供述,我和赵某乙、赵某丙入半股5000元,每人1670元,拿去和唐某某的5000元凑成一股,给张某甲入股打庄,3人分得3100元,每人分得1033元,后我、赵某丁、赵某丙、赵某乙又凑了10000元继续入股打庄赌钱。6、被告人赵某丁供述,我和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每人拿了2500元,合计10000元给小唐拿去入股打庄。(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唐某某辨认,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张某甲就是和我入股打庄开设赌场的叫张某甲的男子。孟某某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女子。经证人孟某某辨认,赵某乙、唐某某、赵某丙、赵某丁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张某甲就是和我入股打庄开设赌场的叫张某甲的男子。经被告人赵某乙辨认,张某甲就是和我入股打庄开设赌场的叫张某甲的男子。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孟某某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女子。经被告人张某甲辨认伍某某就是名叫缺牙巴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就是和我入股打庄开设赌场的普定老者。经证人张某己、王某乙、张某乙辨认,伍某某就是开设赌场并当庄家的名叫缺牙巴的男子。经证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乙、伍某某辨认,张某甲就是开设赌场并当庄家的名叫张某甲的男子。经被告人赵某丙辨认,赵某乙、赵某丁、赵某甲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经被告人赵某甲辨认,赵某乙、赵某丁、赵某丙、唐某某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经被告人赵某丁辨认,唐某某就是让我凑钱入股打庄的男子。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就是和我一同凑钱入股打庄参与赌博的男子。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经张某丙、张某丁辨认,西秀区龙宫镇景区停车场及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就是专门停放运送赌徒到张某甲开设赌场赌博车辆的地点。经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唐某某、谭某某辨认,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林家湾、河坝、何家坡,就是开设赌场的地点。张某甲、唐某某、谭某某还辨认出镇宁自治县大山镇打硐村五组对窝冲就是开设赌场的地点。被告人赵某乙、孟某某辨认出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何家坡就是开设赌场的地点。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西秀区龙宫镇桥窝村何家坡半坡上。以上证据,均为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亦供认,足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流动赌场,入股打庄筹集赌资,吸引众多人员赌博,侵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宣告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赵某乙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建议在有期徒刑11个月以下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赵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所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未退赃款1780元、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犯罪所得赃款各人民币1033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贵南人民陪审员 王明宇人民陪审员 卢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