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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繁富与陈建明、朱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繁富,陈建明,朱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143号原告:罗繁富。委托代理人:梁建斌,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明。被告:朱彩花。原告罗繁富与被告陈建明、朱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建明、朱彩花共同偿还原告罗繁富借款人民币860000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建明、朱彩花支付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5日,被告陈建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陈建明又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合计860000元,并由被告陈建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如被告逾期还款,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明、朱彩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繁富借款8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17元,减半收取6408.5元,由被告陈建明、朱彩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81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