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德宏与姚宝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宏,姚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宝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与被执行人姚宝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执行金额为25213元,执行费为278元,合计2549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与被执行人姚宝军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姚宝军自即日起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德宏给付案款3000元,直至2016年10月10日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于同日以与被执行人姚宝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