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刑终46号抗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温银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系上诉人温建卫之父。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建卫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温建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鸿雁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温建卫及辩护人温银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存在裁判日期早于立案日期、出庭检察员与实际不一致的错误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义军审 判 员 刘瑞清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捍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