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贾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800号原告:刘云峰,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宋明东,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与被告贾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