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118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关于被执行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柏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涉案财物电脑主机一台、奇瑞轿车一辆。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树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