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举与刘娟、万文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举,刘娟,万文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郭举,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3198207295975。被执行人刘娟,地址周口市。被执行人万文敏,地址周口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华。郭举与刘娟、万文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娟、万文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娟、万文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娟、万文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亮、吕亚飞、殷山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