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唐仁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唐仁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7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大平乡灵圣街2号。负责人陈明浩,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信用社职工。被告唐仁选,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告唐仁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仁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撤回对被告唐仁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审 判 员 孟英学人民陪审员 陈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