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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81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81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无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少年审判庭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经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0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