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晓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967号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琳,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