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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嵩县博祥采掘工程有限公司与嵩县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博祥采掘工程有限公司,嵩县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博祥采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周平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双六,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嵩县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周留记,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城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嵩县博祥采掘工程有限公司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嵩县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城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赤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