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冬生、刘桂香诉桑植县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生,刘桂香,桑植县规划管理局,罗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桑行初字第99号原告张冬生,男,193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住桑植县。原告刘桂香,女,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桑植县。被告桑植县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桑植县高家坪居委会新源街001号。法定代表人郭幸之,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元忠,桑植县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菊香,女,193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桑植县。原告张冬生、刘桂香诉桑植县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院超越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生、刘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生、刘桂香负担。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吴其干人民陪审员 刘业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延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