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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聪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聪,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85号原告韩聪,男。(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曾东,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鹭岛大厦商务楼五层。负责人陈秀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徐小南,男。委托代理人李木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聪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聪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