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某、覃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7502221511。被执行人覃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平南县,证件号码452527197809131529。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其他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但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财产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和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