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垂东与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垂东,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薛垂东,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姜来正,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垂东与被执行人山东龙泰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4.6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经抵押和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