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安徽省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省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76号原告: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定远县。负责人:吴传桂,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仕忠,该站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安徽省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组织机构代表6642933X(未到庭)。法定代表人:杨礼州。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安徽省晟瀚��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定远县忠心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