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凯里市海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海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东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建筑设备租金、维护费、赔偿费75833.44元及违约金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10.00元并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4540.00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