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刑初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生某(曾用名生茂峰),驾驶员。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生某驾驶鲁D×××××号重型货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蒙阴县旧寨乡北楼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对行的冯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冯健重型颅脑损伤且行开颅手术构成重伤贰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生某驾车逃逸,后在行驶至蒙阴县工业园路段时被抓获。被告人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生某到案后如实供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英富新、巩某的证言;被告人生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经本院判决,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因保险公司上诉,现在二审中。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生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责令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允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