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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307号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卡尔杰姆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龙,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奇奔。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