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阳辰宇房产经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喜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郭喜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516号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康。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郭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