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张林茂、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张林茂,XX,吴崇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76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负责人孟战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茂,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崇勋,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张林茂、XX、吴崇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