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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黄惠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黄惠,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75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底129号5幢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588号B幢10-113。法定代表人黄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惠,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赵忠,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原告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行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狮公司)、黄惠、赵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崇广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货款1236300元。2、黄惠、赵忠对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5元,由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垫付,无锡市双狮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神州行汽配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忠名下的苏B×××××、苏B×××××的汽车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查封的车辆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