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腊根、张益贯与何员根、何平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腊根,张益贯,何员根,何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腊根,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张益贯,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何员根,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何平和,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刘腊根、张益贯与何员根、何平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员根、何平和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产管理、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种情况,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员根、何平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邹建刚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