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二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939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571269-X。负责人曾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英,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雯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