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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力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力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7号原告深圳市海力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雁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承妙。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原告深圳市海力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承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10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建立生意合作关系,由原告供应液压产品给被告,双方总共签订8份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202091元。其中,编号为TDD7-0012、TDD8-0012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天内支付预付款30%,买方验收后卖方发货前支付35%,交货且买方收到发票后支付30%,5%的质保金于2013年3月1日之前支付;编号为TDD16#、17#-004及TDD18#、19#-005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天内支付预付款20%,买方验收后卖方发货前支付30%,交货且买方收到发票后支付40%,10%的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到期后支付;其余合同则约定为先预付30%,余款到齐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总交货金额为3200359元,有物流单及发货清���为证,开票金额为3200359元。但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累计欠付贷款总额为8896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催收函催要到期货款,但被告仍拒不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896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529.93元(以835668.7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85%/年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529.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另查,原告发货金额共计为3200359元,已开票金额为3200359元,被告已付金额为2310718元,被告尚欠货款为889641元。原告提交的《询证函》记载: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的应收账款为889641元。庭审时,原告陈述其只主��利息40529.93元,放弃主张起诉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询证函》、付款凭证、发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询证函》、付款凭证、发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尚欠货款889641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896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截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0529.9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力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9641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40529.9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英孝审 判 员  程胜亮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启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