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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宋士广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广,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560号原告:宋士广,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辉,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广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士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广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士广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