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宋士广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广,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560号原告:宋士广,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辉,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广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士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广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士广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