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61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82年3月5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