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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61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82年3月5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