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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10号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华光。被申请人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堂卫。被申请人邹华光,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堂柱,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勇,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俊丽,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堂卫,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东飞机床有限公司、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华光、邹堂柱、刘勇、邹俊丽、邹堂卫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