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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602东海县欣源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与天晟汽车贸易(东海)有限公司、山东亿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欣源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天晟汽车贸易(东海)有限公司,山东亿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00602号原告东海县欣源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邱增营,理事长。被告天晟汽车贸易(东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中路136-28号。法定代表人赵琨,经理。被告山东亿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褚爱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欣源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天晟汽车贸易(东海)有限公司、山东亿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亿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了其向被告天晟汽车贸易(东海)有限公司、被告赵琨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农机货款的诉讼,目前案件正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起的买卖合同之诉所涉及的产品和本案是同一标的物,涉及到农机的质量问题,本案审理的产品责任纠纷也涉及到涉案农机的质量,买卖合同之诉审判结果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