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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宝录与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录,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录,男,1950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应臣,该公司经理。公司所在地:渑池县城关镇塔尼。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赵宝录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