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盈鼎五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台中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盈鼎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台中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447-3号原告东莞市盈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丽珊,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台中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华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鼎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台中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惠州市台中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鼎五金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植忠审判员 黄利仁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碧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