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武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626号原告孙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福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