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广军与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军,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郭广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衍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广军与刘衍昌、山东华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一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一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石都分理处62×××14账户上的40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