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新现、刘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新现,刘晓花,付娟娟,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新现,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被告刘晓花,女,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付娟娟,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程军,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新现、刘晓花、付娟娟、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