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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孙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肖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即日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