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王洪强、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王洪强,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604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叶华焱。委托代理人胡芸。被告王洪强。被告王新。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王洪强、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