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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和与黄君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黄君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和被执行人黄君杨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刘和申请黄君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君杨应支付申请人刘和案款7336.5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剩余的本金与利息,本案作完全执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