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和与黄君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黄君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和被执行人黄君杨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刘和申请黄君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君杨应支付申请人刘和案款7336.5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剩余的本金与利息,本案作完全执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