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正宏与李富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宏,李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宏,男,生于1970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富华,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15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正宏申请执行李富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1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执行款22096元后,尚余款129554元被执行人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159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富华应付申请执行人邓正宏尚余执行款129554元及其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华审判员 严强审判员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