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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郑新华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郑新华,黄寿寿,陈晓红,蔡桂明,黄荣,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0560-X。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新华,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寿寿,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晓红,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桂明,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荣,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99号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9835929X。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该公司董事长。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郑新华、黄寿寿、陈晓红、蔡桂明、黄荣、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郑新华、黄寿寿、陈晓红、蔡桂明、黄荣、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