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柴培寨与覃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培寨,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柴培寨被执行人覃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1)南民初(一)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覃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忠履行给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覃忠在广西宁铁建筑总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给覃忠生活费1000元)支付欠款本金145075.13元及利息时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涛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