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49号原告张某某,(一代身份证姓名张灵某),男。委托代理人胡一兰,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曾用名姜某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缴纳。审 判 员 雷中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