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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49号原告张某某,(一代身份证姓名张灵某),男。委托代理人胡一兰,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曾用名姜某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缴纳。审 判 员  雷中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