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1029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某。原告韩某与被告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郄煜朔,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郄洛含。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一年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合,致使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作为丈夫不尽夫妻义务,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经常酗酒后打骂原告,致使原告的身体及心理均遭受伤害。虽然二人生育二个子女,但子女的降生仍然没有缓和夫妻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婚生儿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每人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万元。被告郄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郄煜朔,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郄洛含。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婚生儿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每人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及时沟通,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但庭审中并未发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放下心理包袱,相互改正自己的不足,为儿女做榜样,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努力,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