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井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治平,杨晓龙,赵燕,孙秀琴,吴凤兰,GUOSHENGWANG,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8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306183-4。代表人郭宏伟,行长。被申请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50815-X。法定代表人孙秀琴,总经理。被申请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308549-1。法定代表人吴晓梦,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069582-X。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井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99838-5。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36393-3。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治平,男,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杨晓龙,男,回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赵燕,女,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孙秀琴,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吴凤兰,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GUOSHENGWANG,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张志强,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井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治平、杨晓龙、赵燕、孙秀琴、吴凤兰、GUOSHENGWANG、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井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治平、杨晓龙、赵燕、孙秀琴、吴凤兰、GUOSHENGWANG、张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4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