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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民初34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奇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焕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同居,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农历三月初八生育一子黄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自2013年6月被告李某某违反法律,被判入狱服刑,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黄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黄某甲由原告黄某抚养。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罗田县平湖乡高家垸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黄某户口没有变迁的事实。证据3、原告黄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黄某户籍身份。在庭审举证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黄某诉状上的内容我不知道,小孩的名字要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一样,出生证上的名字叫李某甲,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对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1、3系民政机关和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及身份信息,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2系平湖乡高家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同居,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三月初八生育一子李某甲(小孩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其姓名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婚前原、被告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自2013年6月被告李某某触犯法律,被判有期徒刑8年3个月,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黄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黄某抚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是确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定标准之一。本案被告李某某违反法律,并依法被判处有限徒刑8年3个月。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故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李某甲一直随原告黄某生活,被告李某某被判处长期徒刑,限制人身自由,无抚养能力,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黄某抚养有利于其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黄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周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应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