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李兵,樊福阳,樊敬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68-4号申请执行人:李侠。申请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樊福阳。被执行人:樊敬克。申请执行人李侠、李兵与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