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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李兵,樊福阳,樊敬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68-4号申请执行人:李侠。申请执行人:李兵。被执行人:樊福阳。被执行人:樊敬克。申请执行人李侠、李兵与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福阳、樊敬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