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某某县某某皮革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某某县某某皮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皮革厂,住所地某某县牛辛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申请人裴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皮革厂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皮革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无执字第00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金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