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木与新疆艾力狮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新疆艾力狮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313号原告: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木,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新疆艾力狮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460号。法定代表人:郭振江。原告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木与被告艾力狮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依努尔.阿不都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17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梨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