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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余某、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甲、刘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春雷,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昕、被告人余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李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24日晚,被告人余某、刘某结伙,纠集参赌人员任某、周某、向某、陈某等人在杭州市临浦镇塘郎孙村孔家余某的租房内,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非法获利2400余元。2.2016年1月25日晚,被告人余某、刘某结伙,纠集参赌人员任某、周某、向某、李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塘郎孙村孔家余某租房内,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非法获利2000余元。3.2016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余某、刘某结伙,纠集参赌人员任某、周某、李某、杨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塘郎孙村孔家余某租房内,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非法获利4000余元。4.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余某、刘某结伙,纠集参赌人员任某、向某、周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塘郎孙村孔家余某租房内,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非法获利3000余元。5.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余某、刘某结伙,纠集参赌人员任某、周某、杨某、李某、向某、陈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郎孙村孔家余某租房内,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临浦派出所查获,抽头非法获利50余元。综上,被告人余某、刘某聚众赌博5次,共计抽头非法获利114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向某、周某、李某、陈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余某、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缴的被告人余某、刘某犯罪所得赃款1145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