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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惜芝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惜芝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46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惜芝,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犯赌博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万军、廖兴洪,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惜芝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惜芝及其辩护人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惜芝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凤岗镇三联村兴贸西路一巷37-2“永佳百货店”内收受他人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2015年12月10日21时许,陈惜芝在该店共收受约40人投注当期六合彩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该店将被告人陈惜芝及郑某等5名参赌人员(均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缴获投注单124张、赌资2500元、电脑主机1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投注单124张、赌资2500元、电脑主机1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站投注记录,六合彩投注单124张,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投注单,行政处罚材料,审讯录像光盘1张、现场录像光盘1张,证人郑某、章某、何某、周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惜芝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惜芝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惜芝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困难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惜芝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惜芝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惜芝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惜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惜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惜芝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惜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500元、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巍华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