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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世凡、杨小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世凡,杨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艳菲、田晟(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职员。后原告变更委托代理人为施艳菲、马唯(特别授权代理人),系原告职员。被执行人杨世凡。被执行人杨小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缴纳执行款16097.66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到浙C×××××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是被执行人杨世凡所有。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世凡、杨小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伯进 关注公众号“”